当公园的长椅在晨光中显得有些“摇摇欲坠”时,75岁的王老太开始了她的晨练。她拽着公园座椅,左右摇摆,试图以此锻炼。然而,意外发生了,座椅突然翻倒,王老太随之倒地摔伤。经过医院诊断,她的腰椎骨折,并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事后,王老太的家属找到公园管理方,即某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希望他们能为此负责。家属认为,这次事故是由于公园座椅嵌入地面的部分生锈老化失修所致,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对基础设施进行及时修理维护,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或提示,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却认为公园的椅子是供游客坐下休息使用的,而非健身器材。王老太拽倒椅子受伤,他们不应该为此负责。双方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终,王老太将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8万余元。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公园座椅确实存在老化失修的情况,公园设施养护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公园内的长椅并非健身器材,王老太作为老年人,应当预见到不当使用公园座椅借力锻炼可能发生的危险,但没有予以防范,这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最终,法院酌定公园设施养护公司和王老太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公园设施养护公司赔偿王老太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公园管理方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应当对入园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然而,这种义务有一定的范围,应以其管理义务和控制能力为限。公园管理方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并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对潜在危险进行提示、说明、劝告等。
对于游客而言,无论在何处游玩,个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园的公共设施都有专门用途,不是任何设施都可以用作健身器材。若游客不当使用公共设施,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就需要对自我损害后果负责。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