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8〕1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 行政指导行为;
-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诉讼参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 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 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 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 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四、证据
法院可依法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确保案件真实情况得以反映。
五、期间、送达
法院对期间的计算有具体规定,确保法律程序的有序进行。
六、起诉与受理
法院应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得以立案。
七、审理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确保程序公正,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八、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依法出庭应诉,确保行政争议的公正解决。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当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十、相关民事争议的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但应确保法律程序符合规定。
十一、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
法院可以一并审查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十二、执行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等,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附则
本解释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原有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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