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山东省公安厅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人身安全,营造良好诊疗环境,通告如下:
一、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在医疗机构就诊时,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并需遵守医疗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制度。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对于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等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主要出入口或重点区域出入口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禁止、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应设置限制携带物品临时寄存处,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四、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接受人工安全检查。人工安全检查应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安全检查时,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五、医疗机构发现携带禁止物品的,应先行控制现场,立即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现携带限制物品的,应告知其在临时寄存处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进行先期处置,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于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疗机构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以及在医疗机构内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医疗机构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无理缠闹、醉酒吸毒等高风险人员和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的危险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采取安排安保人员陪诊等应对措施,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
八、发生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等影响安全稳定的高风险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联合依法妥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九、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全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附件:山东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一、禁止携带物品
- 枪支、弹药:包括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 管制器具:如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单刃、双刃、多刃刀具;仿真枪;弩等管制器具。
-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包括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 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限制携带物品
- 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 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 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 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 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 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编辑:小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