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与张浩(均为化名)是关系紧密的姐弟。因弟弟无房,姐姐张丹与丈夫决定将名下的一套本市房产无偿赠与弟弟张浩居住使用,并为此出具了《承诺书》。随后,张丹夫妇将出售房产的权利公证委托给张浩,弟弟一家得以搬入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
4年后,张浩欲出售房屋,但姐姐、姐夫未同意注销抵押登记。随后,张浩以姐姐张丹的名义将房产出售给林某,并签订《房屋买卖交易合同》。购房款1400万元分三期支付,首期570万元用于涤除房产的抵押登记。然而,林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后,张丹夫妇拒绝支付解押款。
张浩将姐姐、姐夫告上法庭,认为房产已赠与自己,购房款应归自己所有。但张丹夫妇认为,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现双方因矛盾冲突,决定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丹夫妇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张浩,张浩也已接受赠与,双方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但赠与合同属于法律规定中可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未转移至张浩名下,因此张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浩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所有权的转移应以变更权利登记为要件,因此,赠与的房屋在交付后、权利登记变更之前,仍属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