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指出,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各项报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提出的视察报告和开展专题询问时,基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的书面审议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经相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付“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应在法定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在收到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相关工作委员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根据需要,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分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参与相关人大工作的市人大代表,也可决定将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进行,测评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具体而言,满意票超过与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的即为满意,不满意票达到及超过与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的即为不满意,其余则为基本满意。
《暂行办法》还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对“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如果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市人大常委会将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处理。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上报市委,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效能办,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参考。此外,市人大常委会还将在当年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上以书面形式通报测评结果。
(记者:林富榕)
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