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16180-2014) 及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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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术语和定义
适用于本文件的术语和定义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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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则
4.1判断依据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2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者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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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2二级
5.3三级
5.4四级
5.5五级
5.6六级
5.7七级
5.8八级
5.9九级
5.10十级
附录A (规范性附录)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图B.1手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图B.2足功能缺损评估参考图
表A.1小数记录折算5分记录参考表
表A.2盲及低视力分级
表A.3视力减弱补偿率表
表A.4视力减弱补偿率与工伤等级对应表
表A.5无晶状体眼视觉损伤程度评价参考表
表A.6纯音气导阈的年龄修正值
表A.7肝功能损害的判定
表A.8肺功能损伤分级
表B.1手、足功能缺损分值定级区间参考表
表B.2手、腕部功能障碍评估参考表
表C.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表C.2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表C.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表C.4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门
表C.5职业病内科门
由于篇幅限制,我无法提供完整的标准全文。以上内容仅为标准的一部分,且为简化版本。若需要完整的标准全文,请查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正式版本。
请注意,本内容为模拟创作,并非真实的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