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单位往往不与伤者签订劳动合同,企图逃避赔偿责任,不承认与伤者存在劳动关系。这样的行为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伤者可以启动确认劳动关系程序,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社会保险。有些单位在事故发生后,为了减轻负担,可能只支付少量赔偿款,就试图打发伤者。然而,这样的做法并不可取,因为工伤待遇给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单位与伤者私下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伤者应当坚持维权,确保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在发生工伤后,有些单位因为伤者缴纳了工伤保险,会积极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将社保支付的工伤待遇支付给伤者,然后解除劳动合同。然而,这样的行为是有问题的。如果伤者因工伤解除劳动合同,其应享有的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单位拒绝支付,伤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目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虽然法律规定由社保支付,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金未到位,伤者可能无法及时获得这笔费用。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尽快解决这个问题。
有些单位为了减轻工伤事故的负担,会为工人投保商业险,如意外伤害险等。然而,商业险和工伤保险是不同的,二者并不能相互抵消。即使伤者已经获得了商业险的赔偿,他们仍然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单位在缴纳社保时,以低于员工实际工资的标准进行缴纳,这导致社保部门在计算工伤待遇时,往往低于伤者应得的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应全额缴纳社保。如果发生类似问题,伤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偿因未足额缴纳社保而造成的损失。
来源|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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