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在工伤发生时,其费用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则由用人单位承担。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梳理这些费用,并列出清单,以供实务参考。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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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若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做法各地存在不同,但多数地区规定用人单位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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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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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同样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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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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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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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依据伤残等级确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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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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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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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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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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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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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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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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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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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在工伤待遇计算中,涉及到“本人工资”这一概念,它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注意:由于内容较多,图片已省略,具体费用项目和相关规定请参考《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