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设项目 新建项目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确保交通出行安全、便利。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安全出口等。对于新建项目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应确保布局合理,避免与危险源紧邻,确保独立性和与建筑的安全距离。
既有建筑 针对既有建筑,《细则》提出在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在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特定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从而简化管理流程,方便市民使用。
公共开放空间 公共开放空间是市民休闲、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电动自行车停放的重要场所。《细则》明确,依法依规利用公共开放空间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当因客观原因难以增设时,应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如地铁站点周边、商业区、公共绿地、广场、全民健身场所等,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且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细则》强调,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关配建要求纳入其中。同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确保规划得以落实。
《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需参照执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通过这一实施细则,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安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服务,同时也为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向。